知识中的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科学技术论手册》第373页(3207字)
在法律术语中,知识产权通常被定义为法定的所有权,比如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或版权。广义的知识产权涵盖可辩护的但却是非法定的知识权利。科学社会学家已经揭示了,在确定知识权利以及报酬在科学的社会制度中的分配中,命名以及其他荣誉形式是多么的重要[默顿,1973b]。拉图尔和沃尔伽[1979]非常详细地考察了信誉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考察了人们为了让自己的科学活动赢得最大的回报而对知识资本进行投资的方式。他们指出:“在这方面,科学家的行为明显类似于资本投资者。可信度的积累是投资的额外收获。这种积累越多,投资者就越能获得实质性的回报,这样就进一步增加了他的资本。”[拉图尔和沃尔伽,1979,第197页]
这种个人主义的追求带来了某些组织性的后果。追求信誉——“回报和奖励意味着同行对过去的科学成就的认可”[拉图尔和沃尔伽,1979,第198页]——是组建某个研究群体的驱动力。为了在撰写论文以追求“信誉”的过程中获得帮助,科学家要积累资源[基金、实验室和助手]以提高他们的生产率。科学家能够保持自己的信誉度,因为他们能够维持甚或增加他们获得资源的机会。如果某位科学家的信誉度陡降,那么他获取资源的机会就会化为乌有。当额外的承认被用来获取更多的实验室空间、助手和设备的时候,成功的科学家的目标——加快“可信度的循环”——就导致了庞大的组织结构的建立。因此,研究小组或者准公司的建立,是从铭写仪器中输出的社会性地建构起来的科学事实在组织上的一种对应物[埃茨科维茨,1992]。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商业公司的建立,通常是为了确立一种自我-生产的机制——从研究的商业化那里获得对研究的支持,以减少对外部资金来源的依赖性[埃茨科维茨,1984]。
当然,用“资本”这个词描述科学信誉度是经济资本的一个类比。但是这种做法有可能并且已经受到了质疑;例如,里普[1988]认为:
科学企业家更类似于政治企业家,而不是经济企业家。当科学家动员资源的时候,当他们把自己的产品摆在听众面前的时候,他们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和产品辩护……他们的成功并不依赖于摆放产品的市场,而依赖于他们可被接受的辩护。与之类似的是,在政治中,权威性决策的产生无法以纯技术的形式展开,而是决定性地依赖于辩护及其接受。[第63页]
然而,就当今的科学而言,最值得注意的也许是,许多在以往通过命名的方式得到承认的“信誉”权——比如“波义耳定律”或“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现在被认为属于某个确定的科学家或者科学家小组,因为他们拥有这方面的专利,比如DNA克隆技术的科恩-波尔(Cohen-Boyer)专利。在科学中获得“可信性”越来越与生产可开发的知识的能力联系在一起,这使得科学家更类似于“经济型”企业家。
当然,关于知识财产的所有权争论有着与科学本身一样漫长的历史,这反映在科学家以多种方式试图确保,是他们而不是别人因为在某个领域做出新发现而获得了信誉。在韦德和布罗德看来[1984],如同欺骗一样[也许更不光彩],对科学信息保密或仅仅部分公开是很普遍的。秘密一经被揭露,相互竞争的科学家之间可能会出现激烈的争论,并伴随着对“恰当”的科学行为的指控与反控,正如我们[比如]在围绕“脉冲星”的事件所看到的那样[参见沃尔伽,1988],或者在1990有关冷聚变研究的争论中所看到的那样。然而,当关涉到潜在的物质回报时,争论可能会变得更加激烈,把科恩-波尔基因技术1980专利权授予斯坦福大学就是如此。在这个事例中,专利的使用不得不两度修改,因为那些与此项研究有关的同事发现,他们并没有被包含在专利权中。美国科学家与法国科学家之间在发现艾滋病毒的专利权上也有类似的争论,表面上看似乎通过国家首脑[密特朗和里根总统]得到了解决。但是当美国一方被指控做出了不道德的行为时,争论又重新开始了[哈里托斯和格拉斯曼,1991]。
保密、部分公开、保护性专利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他形式,明确地向科学的社会建制的两个核心规范提出了挑战。“无私利性”和“公有性”被认为是科学的精神气质的两个核心要素[默顿,1942]。之所以要遵守上述规范——加上普遍主义和有条理的怀疑之后,科学家就可以确保得到客观知识,并且得到承认——是因为它们为客观知识做出了贡献。有些社会学家对默顿所描述的科学的精神气质提出了挑战。在他们看来,这是一种职业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使科学在公共审查和公共责任之外的相对独立性得以合法化[斯特尔,1976]。他们还发现,在科学中,行为不仅更具可变性,而且时常与默顿规范正相对立[米特罗夫,1974a]。默顿本人通过科学家对规范和违规的模棱两可的概念考虑到了规范行为的可变性[默顿,1976]。然而,他恰好在下述假设面前裹足不前了,即一个新的科学的规范结构已经出现,它把“资本化”和“命名”(eponymization)融合到一种连贯的精神气质中,并反映了科学的如下变迁:从独立于社会影响的、相对较小的制度转变成一个影响其他社会领域并受这些领域影响的重要制度[埃茨科维茨,1992]。
无论如何,不管科学行为的规则是规范性的精神还是职业性的意识形态,抑或两种兼而有之,当对知识产权的考虑进入问题的选择和研究结果的传播时,“无私利性”地追求知识的观念看起来是难以维系了[安吉尔,1988]。同时,关于学术研究商业化的争论表明,默顿规范中所体现的价值观尽管陷入冲突,但是依然以某种形式维持着——否则为什么会有争论呢?这种不一致性是过渡时期的反映。在这个时期,承担研究者和企业家的多重角色的科学家,还没有把它们整合成一个连贯的规范、职业认同和职业意识形态。然而,重新解释的过程正在进行中。用80年代早期一位分子生物学家的话说——这是对他同时作为学院派科学家和企业创始人的双重角色的新意识,“我既能很好地从事科学,又能赚钱”[埃茨科维茨,1983]。
在个体科学家的自我意识之外还存在鼓励新思维的组织结构。斯坦福技术特许办公室的尼尔斯·赖默斯先劝说科恩,在科恩犹豫不决之后又劝说波尔去注册他们关于DNA克隆的研究专利。科恩[1982]自己后来评论道:
我对赖默斯的提议的最初反应是提出这样的疑问,这类基础研究能否以及是否应该被授予专利,我并且指出我们的研究依赖于其他人的许多早期发现……赖默斯坚持认为,没有一项发明是在真空中取得的,发明总是依赖于前人的工作。[第215页]
科学参与财产的创造现在已经制度化了,不仅在政府和产业部门,而且在大学也是如此。知识财产已经变得与更平常的物质财产形式一样重要;实际上,如果没有知识财产,许多物质财产既不能被创造,也无法得到保护,因为它们都依赖于知识财产。仅仅在数十年前,当核磁共振技术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被发明出来的时候,科学家们还满足于名誉上的回报,把经济利润让渡给了通用电器公司。现在看来,这种情况成了一部反面教材,它告诫人们,未来大学所创造的知识财产绝不能发生诸如此类的现象。在目前资金短缺的条件下,大学决定从员工的发现中获取钱财。以科学为基础的新公司——比如在生物技术领域——依赖于创新的知识财产来维系自身的公司形象,[这一点更重要]维系自身的资本基础以支撑在员工薪水、大楼以及设备方面的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