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现代渔船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6页(325字)
沙特阿拉伯《渔业条例》第2条规定,不管是由木材、铁、水泥、玻璃纤维还是由铝制造的,不论其技术条件,使用何种渔具和渔业方法(如拖网船、光诱捕捞或其他方法),船长不超过15米,马力不超过250,均允许从事捕捞,但必须遵守下列条款:(1)这种船的船主必须是沙特阿拉伯的公民;(2)一个渔民只允许拥有一条超过12米长的船;(3)舵手必须合格,熟悉王国领海;(4)船主如果在国内不能找到技术熟练的人员,如舵手、轮机员和技术熟练渔民,在他把寻找不到本国技术熟练人员的证明交给有关部门后,可雇用外国的技术熟练人员。(5)现代渔船可以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建造,亦可从国外购买,但必须遵守上述条款,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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