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5页(462字)

仲裁庭在决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后,经法定的形式通知仲裁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间未到来之前,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不能准时出庭而以书面的形式请求仲裁庭改期开庭的审理。

延期审理一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仲裁庭或是仲裁机构已经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并且以法定的形式通知当事人;(2)延期审理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开庭时间未到来之前,提出规范的书面请求:(3)是否延期审理完全取决于仲裁庭而不是当事人;(4)提出延期审理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这种正当理由可以是客观原因,也可以是主观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地震、交通中断而使当事人无法准时出席庭审;或当事人突然死亡,还没有确定参加仲裁庭审的代理人或继承人,或法人被宣告破产等;(5)延期审理的请求提出有一定的期限,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提出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请求,发生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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