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1页(497字)

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由于涉外民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而有其自己的特点,如诉讼主体一方或双方一般不在我国境内,对其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较长,方式也不一样,还涉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是否具有司法协助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审判、送达、期间、诉讼保全、司法协助、执行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以适应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需要。这样既便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向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和运用,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审判这类案件,应该以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首先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程序。只是在没有特别规定其诉讼程序情况下,才能适用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其他规定。

但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并不是独立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外的诉讼程序,而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它的补充。因此在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时,要与适用普通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很好的完成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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