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共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4页(1161字)

又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共秩序。

法院地国限制、改变或完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的一项法律程序。在许多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中,本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或外国判决或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承认,违背法院地国的国家利益或道德标准,或损害本国公民的利益,法院地国就以该外国法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为由,限制、改变或完全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或对由外国法产生权利的承认。各国对公共政策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公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儿方面的内容:(1)外国法的适用或对外国诉讼程序法律效力的承认,同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发生重大抵触的,多以公共政策为由排除该外国法适用,或由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

(2)外国法的适用危害本国的国家利益的,也将拒绝适用。比如,适用外国法会危害法院地国同其他友好国家关系或危及本国对外贸易的,或会给敌国带来利益的,从而危及本国的国家安全的,诸如向友好国家中的叛乱一方提供贷款或支援的契约,对敌贸易契约、限制贸易或职业的契约都会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其效力。

(3)拒绝适用和承认违反文明社会道德和基本人权的外国法或由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各国法院在具体确定何为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时,都是根据具体的案件而定的,有时候相同的案件,在某种情况下适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在另一种情况下,会援引公共政策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对外国诉讼程序效力的承认。

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1)以一个公共秩序条款形式出现。这个条款称作为应变条款,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这样的条款。(2)通过坚持无条件地绝对适用本国法律的具体规定,间接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例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通过坚持对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当适用外国法律与国际法的强制规范,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国际法律社会公认的正义要求相抵触时,不适用该外国的法律。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当本国法同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法通则》第14条。

据此,凡根据我国的法律适用外国法,如该外国法的适用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的,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令,有关部门指示精神及司法实践,凡因公共秩序保留被拒绝适用的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以我国相应的法律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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