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3页(386字)

一国公证机关对发生在其国内的同涉外经济诉讼有关的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出具公证文书,证明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法律行为。

涉外经济诉讼中的公证范围主要是: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证书;外国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营业证书、工程资历;与诉讼有关的文件的副本、译本与原文相符的证明;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上签字或印章属实的证明;商检证书、海事报告、海事声明、提单等各种文书;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国籍、住所、职称、职务等与诉讼有关的事实、文书等。在涉外经济诉讼中,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有关事实、文件,都是重要的有法律意义的直接证据(有相反的充足证据推翻它的除外)。

有的经过公证证明的文书如债权文书,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执行时,无需经过诉讼,当事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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