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办理涉外公证的机构及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0页(691字)

我国办理涉外公证(包括涉外经济诉讼中的公证)的机构,是有管辖权的各级公证处,居住或曾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我国公民(包括华侨、归侨、港澳同胞)、企业(包括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组织,都可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发生在我国国内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办公证。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其中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此外,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也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而我国公证机关对于发生在我国域外的行为、事实,一般不予公证,由当事人向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申办。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事务的条件是:(1)申办者必须是我国公民、公证书是发往国内使用的;(2)公证的事件与我国和驻在国的法律不抵触的;(3)驻在国承认我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文书。

否则,当事人应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当事人在我国办理涉外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的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出具有效的代理证件。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出示有代表权的证件。公证机关公证时,对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法律行为,都要经过调查。

凡不具备真实性或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行为,我国公证机关或使、领馆概不予以办理。如果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的内容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或危害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我国公证机关或使、领馆不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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