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爱西斯与那爱马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540页(820字)

此系音译,意即“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对象”。德国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继承和发展了布伦坦诺的意向性理论,认为意识不仅具有意向性,而且还指向对象,使之成为意向相关物。这就是纯粹意识内部的原则同格结构。所谓noesis,就是意向性活动,它是纯粹意识中最活跃的因素,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构成意识行为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一个行为的性质,比如,该行为是知觉、想象还是判断等;另一方面,它具有意义给予的特性,即通过意向作用将对象的意义投射出来,因此,这种意义给予特性又决定着意识行为的内容。所谓noema,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在事物,而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的与观念的内容,是意向性的抽象相关物,因而,它自身不是独立的,而是被包含的。与意向性活动相对应,它也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它是意向行为规定性的非实在内容,比如,“对……的知觉(想象、判断)”,这与意向活动的第一个方面相照应;其二,它是意向行为的“含义”。此处所谓含义指的是一种普遍性内容,它不以具体的意识行为(如知觉、判断等)的变化为转移。

胡塞尔认为,noesis与noema不是互不相干,各自独立的东西,相反,它们是一个行为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是一种新的“原则同格”。noesis本身必然就包含着一个noema,脱离noema,它就不可能存在。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noesis不具有noema,那么,noesis的实在性就没有现实性,这样的心理行为就没有反思形式,更不可能向意识显现自身。另一方面,noema不仅是noesis的反思形式,而且还是它的构造工具和材料,换言之,noesis通过noema构造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这样,意识便不仅具有了它本身的主观性方面,而且同时具有属于它的客观性方面,这既使意识自身的完满性与自足性成为可能,也使哲学史上的主客观对立消融在纯粹意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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