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和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82页(708字)

黑格尔《逻辑学》中使用的这一对重要范畴有其特有含意。

质是某物的自在之有,是某物的规定,它使某物成为自在之物。黑格尔认为:“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因此,质是理念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就质的第一阶段“存在”而论,它是不确定的、单纯的、直接的东西,它没有任何中介,没有任何规定性,它是纯粹的抽象性,不可感知、思维和表象。

因此就存在的性质和规定而言,它是与无相统一的,二者是互相过渡的,这种过渡性即成为变易,变易的结果使存在变成限有。限有是质的第二阶段,是有规定性的存在,是有与无的统一,是特定的存在,是具有质的存在。

自为之有是质的第三个阶段,它是有与限有的统一。自为之有是质的最高阶段,是质的完成。由此而过渡到量。

量同样是理念发展过程的一个阶段。量作为一种存在是与质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它在一定限度内不影响存在的规定性和质,它对于具有一定质的存在无关轻重。量同样由三个环节组成,即纯量、限量、量的比率。

在量的比率中,定量是具有质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由此完成了由质到量的辩证运动过程。

黑格尔对质和量的论述既是唯心的,又是辩证的,它把质和量均看作纯思维的规定,从而把质和量的来源和人们对质和量的认识混淆起来,并把事物固有的质和量的属性看作质量概念的衍生物。

但是黑格尔也揭示了质和量的辩证本性,认为事物获得质和量的规定性有一发展过程,这是黑格尔的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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