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均六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147页(479字)

王莽新朝工商财经政策之一。建国二年(10)下诏实行。“六筦(管)”,是官卖盐、酒、铁(主要是农具),收山泽生产税,官铸铜钱,五均赊贷之总称。其中,前五项均于汉武帝时实行过。只有“五均赊贷”一项为平准法新发展。“五均”为古管理市场官署,王莽于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等大都市设“五均司市师”,各郡县设“司市”,统称市官,下有交易、钱府两属官。交易官又称均官,执掌平均物价,管理市场之职。每季中月,司市官评定本地物价,分上、中、下三等,称为“市平”。凡市场上物价高过市平,司市官则将所藏物照市平出售;低于市平,则听民买卖;五谷、布、帛、丝、棉等生活必需品滞销时,由司市官按本价收买,待其缺销时,再按市平卖出。钱府官掌收税和赊贷之职,“赊贷”,是民因祭祀或丧葬需钱,可向钱府借贷,不取利息;欲经营生业而缺乏本钱者,亦可低利借贷。王莽企图以此法抑制商人囤积居奇,防止对农民过度盘剥,制止高利贷,并使国家获得经济利益。但其多用富商巨贾推行五均六筦,且国力薄弱,无力控制这批商人,制止他们为奸作恶,农民愈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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