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分四等
书籍:简明历史事件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114页(655字)
蒙古贵族建立元朝后,在全国推行的民族压迫成分很重的政策。它把全国各族人民按征服先后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为蒙古人,指漠北各部落人民。第二等色目人,指西域各部、各国人民,如畏兀儿、阿速、唐兀、康里、钦察、斡罗思、回回等。其中部族繁杂,含有“各色名目”之意,故称色目人。乃蛮部和汪古部亦属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大体指淮河以北,原金朝统治下的人民,包括契丹、高丽、女真、渤海人等。第四等南人,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各族人民。按元朝规定,四个等级的人民在政治待遇和法律上都有严格区别,优待蒙古、色目人,歧视汉人、南人。元政权以蒙古贵族为首联合各族上层包括汉族地主组成,但又规定,不许汉人和南人担当中央和地方官的正职。正职一律由蒙古人担任。元朝的军政大事,对汉人保密。地方上的路、府、州、县,要由蒙古、色目人担任达鲁花赤,以监视当地官吏和军民。科举制度规定,蒙古、色目人和汉人、南人分别录取,对汉人、南人,要求很严,入仕极难。法律歧视尤为严重。蒙古、汉人同罪,而处罚不同。还有许多专门压制汉人的条款。如严禁汉人、南人持有军器、马匹,不许汉人畋猎、习武、集会等。忽必烈灭南宋后,在江南农村建立社甲制度,以20户为一甲,设甲主,由蒙古、色目等北人充当。甲主作威作福,“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令”。利用民族压迫形式强化阶级压迫的措施。元政权一面歧视汉人,一面拉拢汉族上层。而蒙古、色目下层劳动者,却有的沦为奴隶,甚至贩运海外。人分四等的民族压迫政策,不能掩盖其阶级压迫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