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动物检疫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9页(522字)

泰国对进境动物检疫程序立法十分重视,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法律和法规及技术规程。根据规定,动物的进境程序主要包括:(1)动物至少在进境前15天须得到进境口岸检疫兽医官的许可;(2)由泰国农业合作部畜牧发展局局长签发进境许可证,提出检疫要求;(3)只有携带由出口官方检疫兽医官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证明符合进口国要求并有官方印章),进境许可证才是有效的,并应按照农业合作部法规规定,交纳检疫费;(4)所有进境动物在到达进境口岸时,在船上或着陆地必须接受卫生检查,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境;(5)按照检疫要求,着陆后动物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检疫,畜牧发展局局长可授权规定其他合理的检疫要求;(6)动物隔离检疫期间,货主应支付全部费用;(7)如不符合进境检疫程序要求,进境动物将作退回或捕杀处理。另外,进境动物出口方应按规定出具所需有关文件。主要包括:由出口国出境口岸的官方兽医官在动物离境前2天内出具的兽医健康证书,证明:动物的种类及数量;动物的品种、性别、年龄、颜色或明显标记、耳号;进境动物的原产地;按照进境许可的要求,动物已做过的实验室检验并须符合进境许可的条件。还包括进境动物的血统及系谱,尤其是种用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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