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约”的签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320页(634字)

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后为争取美援,于1946年11月4日同美国政府签订的拍卖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全称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该约共30条,规定了美国在中国享有的政治、军事、经济特权。它规定:美国人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可以自由居住、旅行,并有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美国人在中国,在经济权利上得和中国人享受同样待遇;美国商品在中国的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中国商品的待遇。中国对美国任何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的输入,以及由中国运往美国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中国领土的自由。美国军舰也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的借口下,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条约以“平等”、“互惠”的形式掩盖着不平等的性质,实际上是中国对美国一切开放。条约的签订,立刻激起全国各界人士的反对。上海知名人士纷纷着文抨击“中美商约”,称之为“最不利于中国的片面独惠的丧权辱国的新的不平等条约”。延安各界人士建议以11月4日为新的国耻纪念日。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郑重声明:对1946年1月10日以后国民党政府单独订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的条约、协定,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中美商约”的签订,加深了国统区的经济危机,在政治上也使蒋介石大失民心。

上一篇:李、闻血案 下一篇:“制宪国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