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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74页(848字)

是“合理经商”、“正当经营”的对称。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物资市场管理的法令、规定,利用时机,非法从事商品物资的倒卖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或赚取暴利的经商行为。投机倒把活动对国家、对人民都是有害的。因此,必须进行打击,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甚至法律制裁。

1981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出指示,要求全国各地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指示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坐地转手批发;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以后随着市场的开放和把经济搞活的要求,对“投机倒把”在掌握上有些变化。据全国工商管理经济监督检查工作会讨论意见,认为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2)从国营零售商店大批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卖;(8)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票证,银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从中牟利;(4)倒卖无实物过手的合同书、发票、提货单,层层加价,或者倒卖假合同书,假发票、假提货单,从中牟利;(5)为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人代出证明信、发票、合同书,或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利;(6)外商、侨商、港澳商人,或者国内单位、个人串通外商、侨商、港澳商人,在国内倒卖我应出口货物,从中牟利。此外,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欺压同行,称霸市场,哄抬物价,情节严重的,也应视为投机倒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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