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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产品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4页(279字)

这是为了解决全能厂和非全能厂之间税负不平的矛盾,而在税收上对全能厂采取的一项限制政策。税法规定对列举的一个企业中,上一工序、车间生产的用作下一工序、车间的材料或配件,而不对外销售的半成品征收一道工业环节的税收,以解决企业之间由于生产结构不同而造成的税负不平的矛盾。1973年税制改革后,曾一度取消了对中间产品征税的规定,1984年10月试行产品税后,恢复了这项政策,对企业自产自用的白酒、黄酒、蔗糖、棉纱、棉布、呢绒、人造皮毛、绸缎、针织面料、皮革等产品于移送下一道工序或车间时,按适用税率征收一道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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