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80页(368字)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为房产登记、缴纳税款等。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一)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三)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四)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依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分为:(一)委托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二)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三)指定代理,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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