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96页(509字)

是指在一个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一定要由一个或几个已知为真的判断必然地推导出来。如果用公式来表示充足理由律,那么可写成如下式:A真,因为B真并且由B能推出A。

“A”表示在论证过程中被确定为真的判断;“B”表示用来确定“A”真的判断;“由B能推出A”表示“B”与“A”之间的联系是逻辑的必然。因此,如果B真,并且B真可以推出A真,那么我们就称B为A的充足理由。例如,“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54页)这里的“有缺点不怕别人批评指出”是被确定为真的判断,由“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能推出这一判断为真,因此,后一判断就是前一判断的充足理由。

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有:“理由虚假”和“推不出”两种。所谓理由虚假就是人们进行论证时,用来支持、说明论题为真的判断(也称为论据),实际上是虚假的。“推不出”是指在论证过程中,违反了推理的规则,或用了类比、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等不能必然推出结论的推理形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