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781页(468字)

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商业的简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商业,是国营商业的助手,是仅次于国营商业的一条重要流通渠道。它和国营商业一起,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商业的主体。目前,我国的集体商业有:在对私营工商业改造过程中,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待业青年和由社会闲散人员集资兴办的商业单位等。集体商业的生产资料归参加该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其收入在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各个成员问进行分配。恢复和发展集体商业,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对解决商业网点不足,方便群众生活,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就业门路,积累建设资金,都有重要作用。

集体商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集体商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的人、财、物和业务经营,有权管理和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给集体商业安插人员、抽调职工或摊派费用。

上一篇:国营商业 下一篇:个体商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