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理事会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95页(345字)

又称理事长制度。法国驻印度支那高级专员为便利管理华侨社会而采用的制度。1948年9月28日,法国驻印度支那高级专员应中国政府的要求,取消印支三国的华侨各帮公所的名称,改而组成各帮中华理事会,即取消*帮长制度,而代之以此制。由各帮中华理事会组成全国性的中华理事总会。它采用理监事制,对华侨社会而论,理事长具有半官方性质。其理事长和正副监事长人选须经中国驻印支三国领事馆认可批准。理事长主要处理各种民事(家庭、婚姻、债务)纠纷,及欺诈、斗殴等事件,涉及两帮或多帮的纠纷,则交由中华理事总会调解处理。此外,负责协助政府征收侨民税,代侨民申请各种许可证,转达当地政府法令,向当地政府提供咨询等。参阅西堤中华理事总会、金边中华理事会、万象中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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