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90页(261字)

中国鼓励华侨在国内兴办学校、发展文教事业的全国性法规。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8月2日由周恩来总理签署颁布。共12条。主要内容有:(1)华侨兴办学校,报请或转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2)创办人或校董会可以自定校名,任免校长,推荐教师,监督校务。(3)对侨眷子女和华侨学生入学予以优先录取。(4)侨校与公立学校享有同样的待遇。(5)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划拨地基、筹集建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大力协助。对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不得任意停办、接办或更改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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