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固体废物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0页(443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4)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6)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7)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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