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损失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5页(307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人遭受或即将遭受作为违反本法任何规定或规章的行为结果的损失或损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一项禁止令,命令违反者从事下列的行为:(1)禁止做任何在法院看来引起或将会引起损失、损害的事情;(2)做任何在法院看来预防或将会防止损失、损害的事情。第40条规定,任何人遭受或即将遭受作为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或规章的行为结果的损失或损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对从事该行为的人提起诉讼来追偿下列费用:(1)等同于已证实由该人行为而导致的损失额或损害的金额;(2)该人导致的与事件或依据本条规定的诉讼有关的赔偿的费用的金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