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78页(2931字)
【生卒】:1632—1677
【介绍】:
17世纪荷兰哲学家,伦理学家,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人道主义、人性化的杰出代表。祖籍西班牙,因逃避宗教迫害迁居葡萄牙,最后又逃亡到荷兰。他生于阿姆斯特丹的一个犹太商人家庭。父亲经营进出口贸易。幼年就学于犹太人教会学校,通晓希伯来文及犹太教经典和犹太哲学。14岁毕业后在家庭教师指导下学习拉丁文。17岁亲兄死后一度接替其从事商业。由于阅读大量近代哲学家的着作,深受影响,坚持思想自由和无神论观点,宣称上帝就是自然,否认灵魂不死,1656年被犹太教会定为离经叛道,永远革出教门,赶出城市。被迫开始在乡间以磨镜片为生。生活清苦,但仍坚持哲学研究和着述。以通讯方式指导一个哲学学习小组,并与一些科学家、哲学家有往来,例如波仪耳、莱布尼兹等。他的着作很多,生前出版的只有《笛卡尔哲学原理》(1663)、《神学政治论》(1670)(匿名),其他着作《理智改进论》、《政治论》、《伦理学》等,都是死后出版的。
(1)自保是人的本性 斯宾诺莎认为,感情是人的天然本性,正如自然界的风暴一样。人对于自己的感情,决不可以压抑,更不可以实行禁欲的办法。他进一步主张,“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因此,自我保存,乃是人类最根本的本能,也是人的行为的动力。所以,他认为,人类的公道、善恶、是非,皆出自人的自爱或利益。人类实际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除非人有极清楚的对上帝的爱的知识,才可以免除感情的束缚而获得精神上的自由。人类在精神上的自由程度,是与他认识必然性的程度相等的。人类维持自己利益的根据,就是自然法,这是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任何人任何事物都具有。这种权利还与他的力量相等。斯宾诺莎认为,个人的最高权利限于他的力量的最大限度。虽然根据自然法,人人都有权追求自己认为有用的东西,而且可以不择手段,但是,人们还是要遵循理智的规律与指示,遇到有损于他人的欲望,像维护自己权利一样维护他人权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他看来,人出于自己自保的本性,总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衡取其轻的。斯宾诺莎正是以人类本性倾向于自私自利为基础,建立他的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人道主义理论的。
(2)善恶标准 斯宾诺莎断言,由于人们相信万物都是为了人用才存在的,所以,必然认为对人最有用的最有价值,而对那些能使人最感舒适的,更加重视。人的善恶、条理、紊乱、冷热、美丑等观念,就是在这样解释自然事物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褒贬、功罪观念,是从“人是自由”的成见中产生的。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说的,特别是指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说的。人们把厌恶的一切事物,叫做恶的,每个人总是凭着他的感情来判断一物的善或不善,有用或无用。例如,贪婪的人认为金钱富足为善,缺之为恶;虚荣心重的人,则追求荣誉,畏惧羞辱。在斯宾诺莎看来,善恶并不能表示事物本身的积极性质,而只能是人的比较事物而形成的概念。因为同一事物可以同时既善又恶,或既不善也不恶。音乐对于愁闷的人是善,对哀痛的人是恶,对于耳聋者不善不恶。所以,他断言,善是指我们确知对我们有用的东西,恶是指我们确知阻碍我们占有任何善物的东西。凡符合我们本性之物,必然是善的。而嫉妒、嘲笑、轻蔑、忿怒、报仇,以及其他与恨有关或由恨引起的情绪,都是恶。
(3)人类达到完善的道路 斯宾诺莎认为,人类达到理性的道路是遵循理性的命令。对个人而言,既然理性真正要求的,在于每个人都爱他自己,寻求自己的利益,那么德性的基础就在于保存自我的努力,一个人的幸福就在于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而追求德性就是以德性本身为目的,除德性外,天地间没有更有价值、更有益的东西,足以成为德性追求的目的。因此,自杀者是心灵薄弱者,是被违反其理性的外界原因征服的人。而为了保全自己,必须寻求外面的对我们有益的东西,其中最重要的是与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人人团结一致,人人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凡受理性指导的人,都公正、忠诚、高尚。绝对遵循德行,在他看来,就是在寻求自己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因为遵循理性指导而生活,人与人的本性才必然永远相符合。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假如每个人都能遵循理性生活,每人便都可以获得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不损害他人。但是,人受感情支配,甚于理性,所以便陷入相互反对之中。为了人人彼此和平相处,相互扶持,则人人必须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建立契约,组成社会,即人类必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一致的承认善恶,个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善恶,而在社会状态下,善恶乃为公共的契约决定。在自然状态,财产不为私人占有,所以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在社会状态下,经过公共承认,财产的归属,才有公正不公正的观念。总之,在斯宾诺莎看来,不论就个人,还是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只有遵循理性的指导,人类才能走向完善。
(4)论幸福 斯宾诺莎认为,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本身:不是因为我们克制情欲,我们才享有幸福,相反,是因为我们享有幸福,所以我们能够克制情欲。幸福在于对神的爱,而对神的爱起于第三种知识,这种爱必基于主动的心灵。人类克制情绪的力量在于理智。智人受理智的指导,远远超过爱情欲驱使的愚人。智人的灵魂不受激动,依某种永恒的必然性能自知其自身,能知种,能知物,永远存在,永远享受真正的灵魂的满足。反之,愚人完全为外因所激动,从未受过真正心灵的满足,他虽然生活,却不知自己,不知神,不知物,他们根本享受不到幸福。斯宾诺莎认为,他所指出的达到幸福的道路是很艰难的,但一切高贵的事物,其难得正如它们的稀少一样。
(5)论思想自由 斯宾诺莎认为,在一个自由国家里,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因为判断和感情的自由是每个人不可割让的天赋权利,每个人都是他思想的主人,强迫人只能按当局的命令说话,只会带来可悲的结果。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绝不是把人从理性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必须保证人自由地发展他们的身心,自由地运用他们的理智。他断言,强调言论一致是绝不可能的,因为统治者们越是没法削弱言论的自由,人越是顽强地抵抗他们,而且抵抗统治者的人往往是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有高尚道德品行,更为自由的人。他主张,必须容许有判断的自由,这样才能使人们和睦相处,无论他们的意见有多大分歧和矛盾。民主政治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因为它最合乎人类的天性。但是,斯宾诺莎认为,这种思想和言论自由,不能危害国家法律,不能将这种自由变成反对国家、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不能有害于公众的安宁。他认为,每人可以享受这种自由,而无害于对国家的效忠。因为,对付思辨问题,法律是完全没有用处的。他的结论是:给人以思想判断和言论自由,不但无害于公众的安宁、忠诚、统治者的权利,而且可以有利于上述的各项事情,所以思想言论自由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