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27页(1092字)

荷兰着名思想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的代表作。格老秀所(1583-1645)曾任律师、荷兰驻英公使,对法学神学很有研究。这部法学巨着适应了尼德兰革命之后荷兰资产阶级谋求国际和平以图本国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它既是了解近代国际法原理,也是了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自然权利和国家主权学说的重要学术着作。

本书发表于1625年,共分三编,依次讨论了权利和法律的起源、国家主权、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权利和义务的确认、战争时合法行为及国际条约等。

自然法学说是这部着作的理论基础。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的命令。这种理性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不依从于上帝。虽然他没有完全否认神的存在,但认为自然法比神法更具有合理性、永恒性和普遍性,从而在理论上否定了中世纪以来神学世界观享有的统治地位。自然法学说的又一个重要内容,是自然权利说。格老秀斯在近代最早提出:生命是人不可侵犯的天生权利;人凭着自然赋予的力量可以自卫和自救。人的自然权利和人类共有的东西有关,也和个人财产有关。自然法禁止他人掠夺一个人的财产,并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报应。

格老秀斯理论上的不成熟之处,主要在于他还没有摆脱古希腊以来相信永恒正义、普遍道德准则是人类社会的结合力的观念。他的自然法条款基本是古代流传下来的道德箴言,所以他往往求诸人道主义论证政治问题。

关于国际法的基础,格老秀斯主张是自然法,或者说是人类对共同生活的自然要求而产生的共同遵守的法律。他倡导人类应当尽力减少战争、寻求和平;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战争;在战时以人道主义保护妇女、儿童、学者、商人以及无辜生灵等,都是有进步意义的。格老秀斯对国际法的开创性贡献,主要在于以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主张国际间的战争与和平取决于主权者的明确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条件。这一点改变了古代以来以个人为主体的万民法观念。

关于国家主权学说在书中紧紧联系着国际问题展开。作者指出,主权的含义,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这不仅包含主权对内最高,而且包含主权对外独立两方面的意义,从而丰富了布丹的主权学说。但是作为上层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格老秀斯明确反对人民主权学说,认为人民无权改变政府形式;主权是主权者的一种私权,可以购买或赠予。这又反映了作者的阶级的时代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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