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骥,莱昂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2页(1071字)

【生卒】:1859—1928

【介绍】:

法国公法学家、政治思想家、当代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狄骥从1886年一直在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和院长职务,并先后到美国、葡萄牙、阿根廷、罗尼亚等国讲学。他是一位法学教育家,在欧美有极大的影响。主要政治法律着作有:《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国家、政府和执行者》、《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等。《宪法论》一书是他的代表作。

狄骥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孔德的实用主义哲学和杜尔克姆的社会分工论,即社会连带主义。他和杜尔克姆同样认为,人们在社会中生存,就必然有各种需要。正是由于这些需要。导致了求同和分工两种连带关系。他说:“社会连带主义的事实是不容争辩的,老实说是无法辩通的;它是一种不能成为争辩对象的由观察所得的事实。”既然人们生活处于彼此连带关系之中,就需要有调整这种关系的社会规范。在所有社会规范之中法律规范是最高的。它先于国家而存在。在狄骥看来,社会连带关系是一件可以观察到的事实,由这种社会事实所引申出来的法则,就是一种实在法律。只要社会存在,就有社会连带关系,也就有实在法。这种法律规则是先于国家而永远存在的。

狄骥既反对17-18世纪流行的自然法理论,又反对19世纪以来理性主义的法律观,力图建立一个完全基于经验法则的法学体系。他认为,主观的法律观是以主观权利作为法律基础的。这种以主观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实际上是某一意志强加于另一意志的权力,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法律观。他认为,真正的法律观应该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来自人们在社会中的共同需求,即分工合作的需求。在“需求”的基础上,自然会产生社会正义观。有了正义观,就会形成许多社会规则。当社会规则形式化以后,即成为法律。社会规则一旦被人们公认,即由社会组织予以认可,并保证人们遵守执行,这样的社会规则,也就成为人们的法律规范。

狄骥对国家的作用有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国家不过是同一社会集团的人们中间一种自然分化的产物,即人们所称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依据法律所做的服务而定。近代国家已经变成了一个劳动集团而不是一个发号施令的权力机关,因为它要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要。国家不再是强制机关,它本身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它只是许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这样,他就抹煞了国家与法律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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