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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2页(182字)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共41条。条例确定反革命罪的概念为“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式,都是反革命行为。”条例第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还具体列举了各种主要的反革命罪行,并规定了应处的刑罚与具体适用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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