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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31页(306字)

1929年10月19日中共东江特委根据中共“六大”土地政纲,并结合东江苏区实际制定的土地法规,即中共东江特委《关于没收分配土地问题的决议》。共规定了10项没收分配土地的原则和4项实施办法。规定无代价地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使用;富农的土地除出租和与别人耕种的外,一般不作没收;为维护中农利益,不主张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土地分配以乡和人口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以多补少”、“以有补无”,对贫雇农分给较好土地;小地主及其家属如无反革命行为者,亦分给一些土地,给予生活出路。这一土地法规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对东江苏区的发展和巩固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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