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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财政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7页(454字)

亦称“职能财政论”或“机能财政论”。关于国家财政活动不能仅以预算平衡为目的,而应以充分发挥财政的经济职能,保持整个经济稳定发展为目的的理论。“功能财政论”是美国经济学家A.P·勒纳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不应只依据“健全财政论”,仅以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作为财政的最终目标,而应以更积极的姿态,介入经济调节过程。众多的财政分配工具,如财政支出、税收、国家债务等,不应只是实现预算平衡的手段,也应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当整个社会的需求不足,以至失业率过高时,政府就应当增加支出和减少税收;而当社会上需求过多,致使通货膨胀发展时,政府就应当减少财政支出和提高税收;当社会上借贷资本过剩时,就应当出售政府债券;而当社会上现金不足时,就应当收回政府债券。总之,“功能财政论”的意图是要政府不必局限于年度预算收支平衡,而应当保持国民经济整体的均衡。根据“功能财政论”的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和立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周期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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