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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信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页(304字)

无证券作承担物的商业信用。通常是有经常的、固定的商品买卖关系的买卖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在卖者出售商品时,买者并不办理任何付款手续,仅由卖者将所欠货款登记在账簿上,到一定时期(通常是月末)将账簿所记的所有欠款一并清收。这种信用仅凭受信人的品行和信誉据实记账,不需受信人承认,是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不发达的产物。这种信用范围狭窄,仅限于少数较为熟悉的主顾之间,且信用规模较小时确有简便易行的好处。但单方记账不具法律效力,信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一旦债务人赖账或债权人错记、漏记,则无从查考,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法正常清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记账信用逐渐被票据信用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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