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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障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0页(407字)

亦称“国家投资保证”或“政府投资保证”。主权国家政府保护与鼓励外国合格投资者在本国投资,或本国投资者在他国投资活动的国内法律制度。通常的投资保障多指一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这种保障不同于民间的保险,它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充当保证人,而且常与政府间协定密切相关。主要特点是:①只限于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经营和支配的直接投资;②保护只限于投资企业被征用、国有化,合法权益汇回本国受管制及革命、战争、内乱这样一些政治风险;③与事后补偿的民间保险不同的是,国家或政府保证除事后补偿外,主要通过国家间协定防患于未然。各国虽都将政治风险界定为外汇险、征用险与战争险三个方面,但在立法与解释、保险费率、保险期及合格投资者资格认定等方面不尽一致。该制度始于美国实施歇尔援欧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尽管各国在上述方面有所不同,美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已为当今大多数资本输出国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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