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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合作社业务范围限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4页(282字)

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的核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城市信用合作社可以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吸收社员存款;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及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业务;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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