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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购买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7页(504字)

过去资本主义国家商人强加给东南亚国家及殖民地商人的贸易支付方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由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时,必须开立委托购买证,而向资本主义国家出口时,又必须接受这些国家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购买证不具备一般信用证的特性。它们的不同点是:①贷出资金和贷出信用不同。购买证是出口地的银行用开证行的资金代开证行购买汇票,开证行必须预先拨付资金存放在代付行,或事先同代付行约定透支,以备购买汇票,因此开证行要向进口商预收一部分或全部开证押金;而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或持票人的信用保证,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时,无须垫出资金。②汇票性质和拒付时有无追索权的不同。购买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带有“无追索权”条款,不得向出口商追索票款。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是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出口商有追索权。③利息负担不同。购买证开证行因垫付资金向进口商算收利息;信用证开证行没有垫出资金,进口商没有利息负担,但议付行从议付之日起到收回票款时止的利息,须向出口商计收,并在议付汇票时扣出。不难看出,委托购买证是资本主义进行不平等贸易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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