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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22页(356字)

日本存款保险业务规程、准则及体系的总称。日本早在1971年4月就公布施行存款保险法,同年7月,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并使之成为存款保险制度运营中的特别法人。该存款保险机构有如下特色:以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为对象,并强制其加入;业务被限制在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这一最小限度而又最必要的范围之内;在运营中要吸收代表民间金融业界的人士参加,并应反映民间金融业界的自主性意向,同时,民间金融机构也要负担资本金的三分之一,等等。此外,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也成立了与“存款保险机构”有区别的“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储蓄存款保险机构”。还有,相互银行、信用金库等在其各自的业界也缔结了“相互保障协定”。相互保障协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融通“再建资金”,救济那些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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