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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争保险临时措施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53页(262字)

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为对付交战国的轰炸、舰炮射击等所致损失而设的保险制度。1941年12月19日公布,次年1月26日施行。1944年4月25日为《战时特殊损害保险法》的实施而替代。该两法当时通称“空袭保险”。承保国内财产为主,凡到大藏省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的同时,均可申请附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以保险财产价值的90%以下为限。该保险虽为自愿投保,但若被保险人要求投保,保险人不得拒绝。为此政府对承保战争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补助经费,如有结余上缴政府,不足部分拨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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