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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提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77页(265字)

即期票据或已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通过付款提示,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背书连续之票据的持有人、背书不连续但能以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为票据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持票人的代理人均可作付款提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当票据上记有担当付款人时,则向担当付款人提示;也可将票据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由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所作付款提示。付款提示的提示期间包括法定提示期间和约定提示期间,持票人若不能在法定或约定提示期间内作出付款提示,则丧失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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