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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参与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6页(397字)

在间接银行财团贷款中,由一家牵头银行同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然后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参加贷款权”出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并由牵头银行负责贷款的管理工作,在这种方式下购买“参加贷款权”的贷款银行就称为贷款参与银行。在通常情况下,间接银行财团贷款是由牵头银行单独先与借款人商订借贷协议,然后再与其他贷款银行签订出售参与贷款权的合同,把参与贷款权授与其他贷款银行,后者即因此而取得此项权利而成为贷款参与银行。根据参与贷款合同,贷款参与银行须把他所承担的贷款金额直接交给牵头银行。牵头银行只签发给它参与贷款权证书,与借款人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向借款人要求偿还贷款的权利属于牵头银行,借贷协议规定的担保物权也由牵头银行享受和行使,即贷款管理权属于牵头银行,而且参加贷款权合同一般都规定贷款参与银行能否得到清偿取决于牵头银行能否得到借款人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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