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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8页(327字)

国民政府颁发的金融法规之一。1928年10月26日颁布,共24条。规定中国银行为特许国际汇兑银行,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股本总额定为国币2500万元;其中政府认股500万元,设总行于上海;特准发行兑换券;规定中国银行的营业种类及不得经营的若干事项;并对董事、监事的产生,股东会的召开等作了规定。1935年6月4日,国民政府公布修正中国银行条例,共26条,资本总额增为银币4000万元,其中官股为2000万元;董事增至21人。1944年2月,财政部令修正中国银行条例,仍为26条,股本总额定为6000万元,其中官股为4000万元;董事增至25人;原条例规定的专业性质为国际汇兑银行,新条例改为发展外贸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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