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7页(401字)

古代刑法制度。

在量刑上对八种人予以特殊照顾。源于周之“八辟”。

秦汉律无此文,然汉时有宗室、廉吏、吏墨绶有罪先请之事。

三国魏始以八议入律,后世因之。唐律八议者:一曰亲,指皇帝及三后的一定范围内亲属。二曰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

三曰贤,指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四曰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辅佐帝王、师范人伦者。

五曰功,指有大功勋者。

六曰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勤,指有大勤劳者。八曰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凡八议者本人犯罪,可减免刑罚。其犯死罪,官府不得擅自定案,须将其所犯罪名和身份上报朝廷,先奏请议,议定,上奏皇帝裁决。

其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定刑,并可以铜赎罪。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八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犯死罪上请,犯流罪以下减一等,亦听赎。其他亲属犯流罪以下听赎。明清八议者的特权远不如唐,《清会典》称八议之条不可为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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