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6页(284字)

商周时土地制度。

据殷墟卜辞,田字作田、等形状,反映当时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田,以四周为封疆,中有沟洫和阡陌道路。商周国君按亲疏尊卑等级,将土地与劳动者一起分赐臣下,受封井田可世袭享用,但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

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后世学者不断引伸,将井田制理想化,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

对其性质有以下几说:(1)村社土地制度,生产者为被征服部落的集体奴隶;(2)奴隶社会榨取奴隶劳动和分封赏赐的计算单位;(3)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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