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1页(199字)

古代租佃关系形式。

宋时已出现,明清时盛行于今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佃农依约向地主交租,有永久租种某块土地的权利,称永佃权,也称田面权。

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田底权,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有田面权的农民,可以不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一直租种下去,田面权可继承、出卖或抵押。

有田面权的土地,租额一般较轻,地主不能撤佃,除非佃农长期交不出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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