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18页(517字)

古代日耳曼人从氏族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制形式。

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文中,论述了日耳曼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点。日耳曼公社的土地分为私有地和公有地两种,以私有地为主,公有地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只是私有地的公共附属物,作为场、牧场、采樵地等生产资料供每个单独的家庭共同使用,不需要公社成员另行经营。日耳曼公社的社会结构具有以下特点:(1)共同体(公社)是松散的,它不是以实体存在,而是只存在于集会及其他共同活动之中,公社成员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小;(2)公社成员既不是以乡村为集中的居住地,也不是以城市为集中的居住地,而是各个家庭居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平时很少联系,只是在集会时才发生联系;(3)土地的经营以家庭为单位,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4)个人的劳动成果全部归自己,不需要向别人或实体服劳役或缴贡赋,因为在日耳曼人中不存在这样的个人或实体。在公元五世纪末,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日耳曼公社逐渐解体,日耳曼人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建立起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