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99页(1102字)

【生卒】:1748—1832

【介绍】:

美国哲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近代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

生于伦敦一个律师家庭,就学于津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任过律师、大学法学教授。法国大革命时期撰写过拥护法国民主政治的文章,但反对革命的暴力行为。

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参予法律大全的编写工作。他的社会历史观散见于《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义务论》、《法学概论》和《政府论断篇》等着作中。

边沁思想体系的基础是功利主义原则。他接受了J·洛克感觉论,特别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的快乐主义的思想影响,提出用功利原则说明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的立法等等。“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祸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西方伦理学名着选辑》下卷第212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如果当事者是整个社会,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如果当事者是具体某一个人,幸福就是某个人的幸福。

因为人的天性是求乐避苦,趋利避害。自然使人类永远受苦与乐的统治,它们驱使人们应该做什么或决定将做什么。功利主义原则就在于明确地承认,肯定人类受苦乐的统治。他的伦理体系就是以功利为基础,借助理性和法律建立人类福利的体系。

基于这一思想基础,边沁批驳了禁欲主义原则和同情与反感原则;前者是“某些性急的玄想家的幻想”,后者只从个人的意念赞成或反对某个行为,而否认“寻求任何外在根据的必要”。

边沁用功利原则说明、评判人们的行为和政府的设施、立法等。凡是增加当事者(个人或社会)幸福的行为就赞成,反之就反对。

对是非、善恶、正义非正义、动机效果等的评判也是这样。

对法律的评判也是以它对当事者的幸福是否有益为原则,如果它使人和社会的幸福多于痛苦,那就赞成它,反之就反对它。法律的制定应以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的目标就是使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幸福。为使立法者注意立法的唯一目标,边沁提出了苦乐的四种来源,即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来源;提出了苦乐价值及其计算表。

边沁把“一切现存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而这种关系被无条件地推崇为其他一切关系的唯一内容”(《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3页)。他把法国大革命和产业革命后资产阶级的生存条件当作整个社会的生存条件。也就是说他把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功利原则变成整个人类的原则,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功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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