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74页(353字)

中国古代社会逐渐形成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

郡县之名初见于周。《逸周书作》:“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周时县大郡小,郡不隶属于县,郡县制与诸侯分封制并存。

春秋时秦、晋、楚等国开始在边地设县,后来逐渐推广到内地。春秋末年各国又在边地设郡,面积较县为大。

战国时又在边郡下分设县,遂出现郡辖县的郡县两级制。秦统一中国后,取消诸侯分封制,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加到四十多郡,下设县。

郡县制成为全国性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

汉鉴于秦二世而亡的教训,采取郡县与诸侯国并存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

郡为朝廷直辖,国由同姓异姓诸侯治理。后来中央集权,郡县成为常制。

郡、县长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权组织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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