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律思想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02页(1171字)

资产阶级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理论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涉及法的本质、起源、作用、原则和发展。

属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其作用在于为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服务。

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发展可划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7、18世纪,主要表现为自然法学说,其代表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杰斐逊、孟德斯鸠等。他们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个人的权利、意志自由出发,论证了自然法的起源及其普遍性,永恒性。第二个时期是十几世纪,占统治地位是历史法学、功利主义、分析法学和德国唯心主义的法学。

历史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的德国,其创世人为萨维尼,他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能通过对历史的研究来发现和确立,而不能靠立法者制定。功利主义以边沁为代表,他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社会的利益则是许多个人的特殊利益的总和,他主张法律根据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地谋求进步。分析法学的主要代表是奥斯丁,他宣扬赤裸裸的利己主义原则,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的命令,并通过国家强制性手段来实现。德国唯心主义法学的代表是康德和黑格尔。

康德以理性为基础,把法律定义为:“在使每个人的意志根据自由的普遍法则与别人的意志共存并处的条件下的综合”。

黑格尔则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法律是自由意志的表现,并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说法律也是社会生活或道德生活的表现。

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以来,亦即现代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表现为众多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社会法学(包括法国的速带主义法学和美国的社会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包括规范法学),新自然法学(包括托斯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等等学派。他们一般主张阶级调和、阶级合作、倡导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维护社会秩序,强调法律的社会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中,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倾向日益占据优势,并出现社会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三足鼎立并日渐融为“统一法理学”的趋势。

中国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产生在鸦片战争以后。

当时的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从西方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并试图与中国的传统观念相融和。其突出的代表是孙中山、章太炎等资产阶级革命派。他们根据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和美国总统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思想,结合中国的情况,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中国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有强烈的反封建性和反帝色彩,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但也暴露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软弱动摇的特点。历史证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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