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0页(300字)

根据各行业、各工种的技术或业务的复杂程度、难易程度而对学徒规定的学习期限。

我国解放初期,学徒期多是半年或一年,少数是一年半或二年。学徒出师后的工资,一般是三级,至少二级。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以后,劳动部又颁布了一些具体规定。

中央各主管部门根据技术、业务的具体要求,并经劳动部审查平衡后,规定了不同的学徒期,一般是三年,某些简单工种也不得少于二年。学徒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奖励、津贴、劳动保险等待遇,以及转正、定级等问题,国家都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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