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81页(291字)

职工在中断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年老、疾病、生育和死亡等情况造成某些特殊困难时,由国家或企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主义劳动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劳动保险的对象目前还只限于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和城镇部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在开始建立自己的劳动保险制度;(2)劳动保险经费,完全由国家或企业负担;(3)确定劳动保险待遇一般是以本人在职时的工资为基数,并考虑到工龄长短的因素;(4)待遇项目比较全,包括生、老、病、伤、残、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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