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4页(420字)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全文共7章55条。

各章内容是:总则;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附则。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并且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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