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中华民国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4页(592字)

国民政府六法之一。

1928年3月10日公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系国民政府第一部刑法典。

分总则、分则两编,共四十八章,三百八十七条。

因条文繁複,解释各异,自1931至1934年,立法院重新进行修正,于1935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起施行,亦称“新刑法”。

共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仍分总则、分则两编。总则编共十二章,九十九条,规定犯罪的一般要素和刑罚的共同原则,并对刑法适用范围,刑罚权时效作了具体规定。专章增订“保安处分”内容,规定有犯罪行为或有犯罪嫌疑、犯罪危险的人,可以预防犯罪或再犯罪,实行“社会防卫”手段,令其入“感化”教育处所,受“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等,作为刑罚外的特殊镇压方法。分则编共三十五章,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各种犯罪的特别构成要素,应科刑罚的限度等。列有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脱逃罪、诬告罪、伪造文书印文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侵占罪、妨害名誉罪、妨害投票罪、妨害农工商罪等三十五种罪名。

其中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以“内乱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该法典在形式上对公民的人身、居住、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亦作了法律保障,但均以不触犯国民党专制统治为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