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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4页(346字)

①北洋政府贿选总统曹锟的御用议会通过,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

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被称为“贿选宪法”或“曹记宪法”。②1946年11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不顾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反对,召开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总统统率陆海空军,有发布紧急命令和在立法院休会期间处理重大变故等权。

国民大会职权仅限于选举或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或复决宪法两项。政府保持五院形式,其监察院和立法院略似资本主义国家的参议院和众议院,行政院略似内阁。

宪法表面上也规定了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但须受政府的法律限制。后随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被人民革命推翻而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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