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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06页(320字)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控制和利用私营银行而颁行的战时法规。

1940年8月由财政部公布。共十条。规定银行经收普通存款应以其总额百分之二十为准备金,转存当地中、中、交、农任何一行;银行运用存款应以投资生产建设事业及联合产销事业为原则;银行承做汇往口岸汇款应以购买日用必需及抗战必办物品之款为限。并规定银行不得直接经商或囤积物品,不得以代理部、贸易部、信托部等名义自行经营或代客买卖货物;官办或官商合办银行之服务人员亦不得直接经商;财政部得随时派员检查银行帐册与库存状况等。凡违反该办法者,处三千至一万元或百分之五十营业额之罚金。1941年12月,财政部又修正该法重新颁行,对私营银行限制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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